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交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在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飲酒結束後」應補充更正為「在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飲用米酒2杯結束後」,第6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住處」應補充更正為「且在未領有合格之機車駕駛執照之情況下,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民國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既高達每公升1.12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因【車禍肇事】原因;另查獲後命其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其呈現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又命其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其呈現無法閉上雙眼或以食指或其他指頭觸碰到鼻尖;又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而命其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個圓,則呈現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事,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有傷害、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素行非善,又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且未領有合格之機車駕駛執照,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因酒後注意力及控制力均降低而自摔於地,影響交通安全甚鉅,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2386號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街○○○巷○○弄○號4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1、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21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詎仍不知悔改,甲○○於98年12月14日晚上9時許,在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飲酒結束後,已因之欠缺通常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車輛之能力,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返回住處,迨同日晚上9時2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巷口處,因飲酒後操控力不佳而自行摔倒,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晚上11時8分對甲○○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仍達每公升1.12毫克,始悉上情。
2、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1、證據:⑴被告甲○○警詢、偵訊時有關飲用酒類後,騎乘輕型機車過程摔倒過程之供述。
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
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
⑶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及事故現場照片5張。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檢察官鄒茂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