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571號聲請人 邱啟睿 上列當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 邱文章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2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街○○巷○○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文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文章歿於民國104年2月3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茲依民法第1156、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128、129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邱文章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遺產清冊、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統表、繼承人名冊、繼承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印鑑證明各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筱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