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 張錦燕 訴訟代理人 張秋貴
張俊麒 被告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被告 曾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