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沅蓁 即 吳鎂均 即 吳善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沅蓁即吳鎂均即吳善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104及105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5,916元,而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陳述就前開保單價值解約金願提出等值現金清償,並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將前述保單解約金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85,916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