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昭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約定計息利率為「月利率2%」,故請求標的之記載按月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似有錯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本件可同時請求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利率百分之
1計算之遲延利息依據為何(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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