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秀蕙許伊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秀蕙即許伊媚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
8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3,402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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