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儒碁股份有限公司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宇王沁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是請 陳明 聲請人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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