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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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昆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昆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趙昆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7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3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61號│108年度偵字第33783號│108年度偵字第337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3號│109年度訴字第611號│109年度訴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4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3號│109年度訴字第611號│109年度訴字第6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12月3日│109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33號│110年度執字第459號│110年度執字第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