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6號債權人 童玲蘭 上列債權人童玲蘭因與債務人 王予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童玲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述「本票14張」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6年4月30日」抑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