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潘浩文
潘却來 陳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71元│102年8月1日起至│2.83%│102年9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