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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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柏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柏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柏翔因犯持有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傷害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8年3月14日前某時│││犯罪日期│至108年3月14日│108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37號│偵緝字第113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壢簡字│││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14號│第14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9月2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9年度壢簡字│││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14號│第1483號││判決│││││├────┼──────────┼──────────┤││判決│109年7月2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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