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頴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617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800元之延滯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41,47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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