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 陳美琪
李浚豪 李浚丞 李宜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