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告 蔡依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複代理人 鍾旺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侯信逸 律師 林正旺 律師侯信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調字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㈤狀暨聲請調查證據㈢狀,將聲明之本金擴張為2,733,500元(訴字卷二第127頁)。原告就前開具狀擴張聲明部分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擴張後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調字卷第9頁),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