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告 林邱綢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告 鍾克信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聲明第13項、附表編號13、附表二編號13關於「林邱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邱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