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陳豐光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
馮如華 律師被告 邱慧娟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何孟璁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