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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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國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李國和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聲請狀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