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第102號第103號原告 紀婉愉 原告即被告 陳冠達
沈玉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一、上列被告沈玉明因過失傷害(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0號)案件,經原告紀婉愉、陳冠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第103號),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被告陳冠達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108年度交易字第100號),惟原告沈玉明於本院109年1月20日審理時表示與上開原告紀婉愉、陳冠達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屬同一交通事件,聲請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卷第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一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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