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偉選任辯護人羅秉成律師
黃振洋律師具保人 蔡雪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緝緝字第522號,102年度偵字第1758、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雪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志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蔡雪婷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囑託拘提無著,又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被告暨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103年6月27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