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尚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啓贊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啓順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5萬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44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段508-12、508-13、508-14、508-
15、508-16、508-17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上開建物之內、外彩色照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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