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李騏宇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現原告於上開期間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㈡按起訴狀,除應表明為行政起訴狀外,亦應填具當事人、起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說明贈與稅原處分無效的原因為何,故原告應補正上開事項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紀龍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