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1,000元,該裁定已於97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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