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 洪尉嘉 被上訴人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條文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 洪量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施坤樹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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