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請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
二、聲請人請釋明付款人究為「兆豐商業銀行鹿港分行」抑或「兆豐商業銀行太平分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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