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東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東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5000元,易科│金新臺幣5000元,易科│金新臺幣20000元,易│││罰金、易服勞役,均以│罰金、易服勞役,均以│科罰金、易服勞役,均│││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02月11日│102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754號│字第1184號│偵字第29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932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639│104年度交簡字第3410│││││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2月26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6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932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639│104年度交簡字第3410││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3月24日│104年04月28日│104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