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文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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