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千代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查報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房屋之使用人姓名。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