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蔡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8,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428,992元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9.85%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985%計算。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以4,737元按週年利率0.985%計算。自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以9,513元按週年利率0.985%計算。自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以14,328元按週年利率0.985%計算。2.以現欠本金餘額428,992元,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985%計算。3.以現欠本金餘額428,992元,自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