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龍賓
陳淑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智簡上字第1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件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遊戲光碟片共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叁片」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遊戲光碟片共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叁片」;所引用附件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24,423片」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26,423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即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47號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遊戲光碟片共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叁片」之記載,與附件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24,423片」之記載,經核所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之數量應為26,423片,有該判決所引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0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含PS2計2萬2,032片、XBOX360計382片、Wii計4,009片」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贓證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參,是此部分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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