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告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永利 等5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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