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20號、107年度執字第16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許永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24日凌晨1時5│106年5月24日│107年1月23日│││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6年7月20日凌晨1時4│││││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6年8月11日15時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423號等│第26423號等│第49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3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23日│107年7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107年度交簡字第7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36││判決││││號││├────┼──────────┼──────────┼──────────┤││判決│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829號,編號1至2等罪│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第13564號│└────────┴─────────────────────┴──────────┘┌────────┬──────────┬──────────┬──────────┐│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7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52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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