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成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成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成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4月15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宣告刑│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如│台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折算壹│均以新臺幣1,000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80號│769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25號│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02月26日│110年06月0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25號│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2號││判決│││││├────┼────────────┼────────────┤││判決│110年04月15日│110年07月21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備註│4814號(分期中)│85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