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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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即債務人 吳馥羽 (原名: 吳麗眞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x34x10=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282,456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依聲請人前所提呈之債權人清冊及聯徵中心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為372,456元,有擔保之保證債務為910,000元,請聲請人就該保證債務發生原因及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詳加說明。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2年7月29日,請就聲請更生前2年內(100年7月29日起至102年7月28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聲請人自陳至94年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惟聲請人並未陳報任何政府補助金收入,請就聲請人就是否請領任何社會補助、租屋津貼等政府補助等情形詳加說明。
六、聲請人前就101年1月至102年6月收入來源僅陳「擺地攤」,請說明目前工作情形、薪資收入狀況詳加說明,並提出
101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前所提呈之房屋租賃管理契約書所載之承租人為徐仟容,而非聲請人本人,請說明其與聲請人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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