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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