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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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住台中市○○路○段○○號代理人 歐秀芳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2樓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 張簡惠玲 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