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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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債權人顏票上列債權人顏票因與債務人 陳玉霞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陳宗義 之除戶資料,及被繼承人陳宗義之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陳宗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將資料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玉霞、 陳淑靖 、 陳淑貞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