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沈瑞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6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9│├──┼─────────────┼────────┼──┼──┼───┤│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89│├──┼─────────────┼────────┼──┼──┼───┤│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86│├──┼─────────────┼────────┼──┼──┼───┤│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33│├──┼─────────────┼────────┼──┼──┼───┤│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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