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36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尹千指定辯護人黃文德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訴字第362、130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944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書慧書記官林惟英通譯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蘇尹千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尹千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6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7年度虞調字第6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0年11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千葉加油站女廁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後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上10時38分許,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100年12月23日下午2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2月23日下午1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
100年1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定假釋期滿日為100年6月2日,惟於假釋期間之100年4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遭撤銷前開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前開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應不構成累犯,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地為警查獲時,警方於現場扣得之注射針筒2支、止血帶1條、包裝袋2個及注射液2個,據被告供稱係 林建志 所有(見本院101年5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核與林建志所述相符(見警卷第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惟英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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