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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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俊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97年度執更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文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8
2、1467號、97年度偵字第1691號),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8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80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郭廷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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