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