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詠蓁温俊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曾詠蓁之戶籍地址(屏東市○○○路00巷0號)為催告之送達回達正反面影本。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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