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漢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孝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孝恩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110年8月6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