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