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債權人 張維勳 上列債權人張維勳因與債務人 吳國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維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之依據釋明有所不足,請提出債務人吳國進所開立之票據或相關文書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國進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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