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謝惠美
蔡榮州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69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631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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