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羿君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 律師複代理人 楊傳榮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