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壬○○子○○乙○○己○○庚○○甲○○丑○○丙○○辛○○戊○○相對人即債務人歐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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