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祭祀公業 陳明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陳明經之管理人 陳阿有 、 陳生那 、 陳雲奎 、 陳冉奎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陳阿有、陳生那、陳雲奎、陳冉奎已經死亡,則應陳報債務人祭祀公業陳明經之派下全體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