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子賢 即 郭志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郭子賢即郭志學於民國90年3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93年3月30日清償,利息按本行放款利率加碼1.36%(目前利率為9.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2年11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