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嘉羚
被   告  簡振松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
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